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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112万元
法定代表人:缪德祥
联系方式:0512-58682683
注册时间:1985-04-05
公司地址: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简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信息咨询服务,配电箱制造、加工,下设餐饮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普通货运(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消防技术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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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82执344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9日签订的《“酷车驿站”设施设备安装承包意向协议》。二、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意向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160569.86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2020年7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8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华昌路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证号: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0006072号]在本院(2019)苏0582执6110号执行一案中以16714万元价格拍归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所有。另查明,经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苏0582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5、2020年1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公开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 6、2020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微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已在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一案中向本院申报债权,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160569.86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包伟凯 审判员朱麒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强
判决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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