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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8859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鸿翔
联系方式:0772-2613929
注册时间:1990-02-12
公司地址:河池市城西路71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有色金属包括稀有稀贵金属勘探、采矿、选矿、冶炼、加工;锡、锌、锑、铟、铅、银、白砷、镉、硫酸等金属和精矿及其深加工等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对外投资和矿权经营;固体矿体矿产勘查、开发(采、选、冶)、设计和研究;生产和经营原辅助材料、选矿药剂、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建筑工程设计、物业管理服务;售电或销售电力;餐饮服务、糕点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针织品销售(上述项目在取得相应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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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7102执44号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品柳、黄品南、黄小瑜、黄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8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桂执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广西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品柳、黄品南、黄小瑜、黄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向法院报告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公积金,查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上述房产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黄薇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丽雅居3层302号共二处房产,本院已作轮候查封。因本案被执行人涉及多起与案外人的经济纠纷,涉案查封的房产不宜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书面申请对上述财产暂不作处置,故本院未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理。查出被执行人黄品柳名下汽车一辆、黄品南名下汽车二辆、黄薇名下汽车一辆,均已查封。查出被执行人广西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品柳、黄品南、黄小瑜、黄薇分别持有不同案外人公司的股权份额,本院均已予以冻结;查出被执行人广西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品柳、黄品南、黄小瑜、黄薇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821189.49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将该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广西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品柳、黄品南、黄小瑜、黄薇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胡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覃俊均
判决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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