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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艾宇
联系方式:010-63190310
注册时间:2006-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
简介: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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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莉与艾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民初54号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莉与被告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圣公司)、被告艾宇、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徐莉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条款,本案应由法院主管。关于管辖权,原告徐莉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案件。三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高晶担任审判长,法官崔智瑜、冀东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后合议庭成员由崔智瑜、冀东变更为人民陪审员李金婷、马俊玲,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赵青到庭参加诉讼。兴宏圣公司、艾宇、中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兴宏圣公司向徐莉支付财产份额转让款475万元;2.兴宏圣公司向徐莉支付违约金至兴宏圣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止违约金为110.9万元;3.艾宇、中宇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9日,徐莉与前海金久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源公司)签订《深圳小微金鸿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1号《合伙协议》),认购深圳小微金鸿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300万元,实缴出资300万元,出资赎回时间为2015年5月1日,预期年化收益率12%。2014年9月27日徐莉与金久源公司签订《金久源益益丰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以下简称2号《合伙协议》),认购深圳小微瑞鑫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200万元,实缴出资200万元,出资赎回时间为2015年4月1日,预期年化收益率9%。 2015年1月16日,徐莉与兴宏圣公司签订《兴宏公司金久源基金协议》(编号:201412313-128,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徐莉向兴宏圣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小微金鸿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小微瑞鑫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500万元,兴宏圣公司应就此向徐莉支付转让价款500万元,艾宇、中宇公司对兴宏圣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协议约定,兴宏圣公司应于2015年1月15日期前支付转让价款不低于5%,即2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不低于10%,即5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不低于20%,即10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不低于65%,即325万元。 兴宏圣公司向徐莉支付转让款25万元后,经徐莉数次催告,兴宏圣公司逾期至今仍未向徐莉支付剩余转让款。现徐莉根据《转让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如无法按照前述期限付款,转让方有权采取任何法律途径追究保证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第五条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的陈述和保证,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要求兴宏圣公司向徐莉支付转让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由艾宇、中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徐莉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兴宏圣公司、艾宇、中宇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徐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徐莉提交的证据1是1号《合伙协议》、认购证书及收款收据,证据2是2号《合伙协议》、认购证书及收款收据,证据3《转让协议》,证据4深圳小微金鸿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工商档案,证据5深圳小微瑞鑫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工商档案,证据6金久源公司工商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9日,徐莉与金久源公司签订了1号《合伙协议》,约定双方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针对中宇公司旗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业务,徐莉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该合伙企业即深圳小微金鸿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300万元,投资期限为12个月,其中认购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其中第7.1条约定,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7.3条约定,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第8.1条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上述协议签订后,徐莉向金久源公司实缴基金认购金额300万元。认购确认书载明,投资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认购人出资赎回时间为2015年5月1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 2014年9月27日,徐莉又与金久源公司签订了2号《合伙协议》,约定双方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针对中宇公司旗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业务,徐莉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该合伙企业即深圳小微瑞鑫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200万元,投资期限为6个月,其中认购额100万元-300万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其中第7.1条约定,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7.3条约定,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第8.1条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上述协议签订后,徐莉向金久源公司实缴基金认购金额200万元。认购确认书载明,投资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认购人出资赎回时间为2015年4月1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 2015年1月16日,转让方徐莉与受让方兴宏圣公司以及保证人艾宇、中宇公司共同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徐莉向兴宏圣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小微金鸿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小微瑞鑫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基金认购财产份额共计500万元。其中第2.2条约定,兴宏圣公司应向徐莉支付转让价款500万元,付款期限和比例为:于2015年1月15日起支付转让价款不低于5%即2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不低于10%即5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不低于20%即10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不低于65%即325万元;同时,该条还约定艾宇、中宇公司就兴宏圣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第7.3条约定,转让方进行此次转让已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且转让方也同意其他合伙人将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本协议中的受让方。 协议签订后,徐莉称兴宏圣公司仅向其支付了首期转让价款25万元,之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未支付转让价款余额为475万元。 另查明,深圳小微金鸿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3年11月,深圳小微瑞鑫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3年12月,金久源公司为上述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是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均占99%。上述二有限合伙企业另一有限合伙人均登记为翁月晴。艾宇自2014年8月起作为金久源公司委派代表受托执行上述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金久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艾宇。中宇公司持有金久源公司100%股权,法定代表人亦为艾宇
判决结果
一、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莉(TSUILI)支付转让价款余额本金47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分以下四段: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7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徐莉(TSUILI)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徐莉(TSUILI)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13元,由徐莉(TSUILI)负担2813元(已交纳);由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徐莉(TSUILI)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高晶 人民陪审员李金婷 人民陪审员马俊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玮 书记员闫依琳
判决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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