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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家祥
联系方式:010-68138701
注册时间:2009-03-12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6层
简介:
研发、销售及委托加工水泥熟料、水泥及水泥制品;项目投资;技术服务;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五金、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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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721民初2698号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富达商贸)与被告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水泥)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北方水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达商贸于2020年1月19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松原北方水泥提出管辖权异议,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吉0723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松原北方水泥的申请,松原北方水泥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吉07民辖终1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3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我院。我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达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被告北方水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波、姜子春,被告松原北方水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富达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方水泥返还预付款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8日,富达商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安县支行通过转账形式向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预付材料款(水泥)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在2016年春天可以进行土建施工时提货。后因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2016年春天未能开工生产,故此至今也没有向富达商贸交付预定的水泥,期间富达商贸的工作人员多次向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催要,北方水泥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9年12月27日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决议解散。因北方水泥是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股东,而北方水泥对于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并未依法清算,所以富达商贸的债权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乾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富达商贸申请追加松原北方水泥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松原北方水泥公司自认承继了原乾妥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自愿承担原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故追加松原北方水泥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与北方水泥承担连带返还财产的责任。 北方水泥辩称,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富达商贸所述的争议的400000元汇款距今已有5年之久,根据诉讼时效三年期限的规定,富达商贸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1.证据方面,富达商贸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节。2.富达商贸的证人出庭拟证明汇歌的用途和目的,同时提到了富达商贸方从未向北方水泥公司及松原北方水泥公司及收款的乾安红梅公司索要过此款,只是向中间人王彦君要过钱。王彦君系富达商贸法定代表人妹夫、故王彦君证言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证言相当于原告的自认,这也符合被告方的人员不认识原告的原因。那么,原告从未向被告方主张过权和、更未索要过钱款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3.王彦君的证言中,提到了富达商贸曾向王彦君要过钱,假设王彦君所述属实,富达商贸向王彦君要过钱并不能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节,更不能代表向我公司主张过权利。同时,王彦君也未向法庭提供曾向我公司索要过钱款或主张权利的证据。二、乾安红梅公司经合法清算注销的,与北方水泥公司无关。乾安红梅公司于2019年根据国家压缩层级管理的要求,清算注销手续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原乾安红梅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松原北方公司承接。故原乾安红梅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北方水泥公司无关。三、本案争议的钱款是替其他单位还欠款的而并非购买水泥货款。本案涉案钱款系王彦君为其他单位向被告方购买水泥而提供担保产生的。如原告所述是购买水泥而产生的货款,但双方并未对水泥价格,用途、品种及包装和运输等必要的商务环话进行商谈,故原告称是购买水泥产生的货款于常理不符。四、富达商贸所述400000元汇给北方水泥,但北方水泥从没收到过此笔款项。综上所述,乾安红梅公司注销合法有效,同时,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公司请求法庭驳回富达商贸的诉讼请求。 松原北方水泥辩称,一、富达商贸所诉事实与实际不符。富达商贸诉称乾安红梅水泥有限公司注销时未依法进行清算是错误的。乾安红梅水泥有限公司注销时,债权、债务均由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并进行了公告。二、此案已过诉讼时效。按富达商贸所述,其汇款400000元的时间为2015年12月,而起诉时间为2020年,距离时间较长,且中间没有中断情节,故此案明显已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也不应受法律保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8日,富达商贸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安县支行向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汇款400000元,写明附加信息及用途为材料款、富达商贸提供的证人王彦君出庭作证,富达商贸是通过王彦君向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购买水泥,计划2016年春天使用水泥,但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发货。北方水泥、松原北方水泥认为证人王彦君所述不实,此款应系王彦君作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的担保人,替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的水泥款。庭审中,富达商贸提供证人王彦君与姜子春(原系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部处长,现任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销售部处长)的谈话录音,录音中提到富达商贸委托王彦君向松原北方水泥乾安分公司索要案涉水泥款,姜子春称只要林州建总的水泥款执行到位就会返还此款。经质证,姜子春认可系其与王彦君的谈话录音,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另称2015年和林州建总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时约定2015年末还款120万元,但实际未还,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多次找到担保人乾安县教育基建服务中心索要此款,乾安县教育基建服务中心主任王彦君口头承诺代为还款,案涉的40万元实际就是其代为还款而并非与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订购水泥。 另查明,乾安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原系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后更名为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30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决定将部分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将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变更前的公司原有资产及债权、债务、房产、土地等一切经济责任及实物资产由乾安分公司承担。2019年11月4日在《松原日报》发布吸收合并公告“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吸收合并后的资产存续在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公告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注销后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承担”。2019年12月23日,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清算报告,于2019年12月27日(乾安)登记内销字【2019】第600151号核准注销。 再查明,2015年7月22日,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224万元厦牌和81万元坤源牌水泥购销合同,乾安县教育基建服务中心为该购销合同担保,本案证人王彦君系乾安县教育基建服务中心主任。林州建总工程有限公司向乾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教育基建服务中心要求偿还欠付的305万水泥款,经乾安县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2016年11月7日,松原市中级人法院下发(2016)吉07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林州建总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乾安县红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305万元,乾安县教育基建服务中心不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材料、证人证言、录音光盘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乾安县富达商贸有限公司40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孟繁宇
判决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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