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 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
非公司企业法人(集体经济)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元莉
联系方式:023-70702959
注册时间:2003-06-06
公司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长生路农贸市场5-7
简介:
--
展开
陈智与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230民初3684号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智与被告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下称鸿兴资产部)、被告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称丰都县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军,被告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协助将坐落于丰都县XXX号门面房屋(房地产权总证:306房地证XX字第XX号)的权属办理登记给陈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税费由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4月11日,陈智出资65000元购买原丰都县高镇中心供销合作社(下称高镇供销社)坐落于丰都县XXX号门面1间。后该社被国家关闭,由于种种原因,高镇供销社一直未将陈智购买的门面过户至其名下。因高镇供销社关闭后,其资产由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进行共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应当协助陈智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义务。 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共同辩称,1、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与陈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和法律义务。陈智未对本案合同的效力主张合法性确认,其直接要求判决履行协助义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房屋权属登记的税费承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判,但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不应承担;2、对事实和理由部分:对陈智所陈述的购买时间、购买方式、购买的金额和购买房屋的位置、权属证号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均不知晓,所以对陈智与高镇供销社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其均不负有审查义务,由法院审查。同时,案涉房屋资产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没有接收实物,也没有接收价款;高镇供销社也没有被丰都县供销社接管,而是在关闭清算完毕后进行了注销,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资产移交给了鸿兴资产部,对未接收的资产及其合同义务因企业关闭注销而依法终结。陈智在15年的时间内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3、综上请求驳回陈智对鸿兴资产部、丰都县供销社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4月11日,高镇供销社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陈智购XX的款项65000元。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同日,双方签署了《房屋产权转移申请书》,载明:我愿将XX号门面房屋卖与陈智所有,经双方协商价值65000元;备注:一、房屋面积认定先按33.91㎡,最后以房测部门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二、办理房屋产权证转移的一切税费由购房者自负;三、从本申请签订之日起,该房的一切安全由购房者自行负责。该申请书原所有人处由高镇供销社加盖公章,现所有人处由陈智签名、捺印。随后,讼争房屋交给陈智管理使用。 讼争房屋于2011年12月28日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高镇供销社,证号为306房地证XX字第XX号。该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由陈智持有。 2012年,高镇供销社以陈智的名义申请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当时,丰都县供销社向丰都县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函件,载明:高镇供销社于2002年5月经县政府授权商委批准实施关闭,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产属于集体资产,现位于丰都县高XX房屋门面1间,建筑面积33.91㎡,已于二〇〇六年四月(手写“六”改为“九”,“四”改为“六”)经丰都县供销社同意出售给陈智前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特此证明。但因故未办理讼争房屋的过户登记。2013年3月21日,丰都县供销社又出具证明,载明:丰都县房地产登记中心:原我社下属企业高镇供销社于2002年5月关闭,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中仍需要用高镇供销社的法人代码证及营业执照。 2003年5月29日,丰都县供销社批复同意成立鸿兴资产部,目的是加强县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和直属企业的剩余资产的经营管理,并要求对剩余资产必须采取公开标的、公平竞争、公开出售的原则进行变现,用于处理改制遗留问题和对重组企业的投资。2004年12月29日,丰都县供销社发文撤销包括高镇供销社关闭清算组在内的10个企业关闭清算组;关闭清算组撤销后,个别企业有关改制遗留问题,由鸿兴资产部按照新的用人机制,聘请专人负责处置。2013年8月6日,经各企业申报,丰都县供销社批复同意高镇供销社在内的17个企业进行注销。 高镇供销社系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其因未依法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于2013年8月12日被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秦素蓉的证言、收款收据、房地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转移申请书》、丰都县供销社(函)、丰都府发[2001]98号文件、丰都商委发[2002]32号文件、丰都供联发[2003]26号文件、丰都供联发[2004]54号文件、丰都供联发[2013]18号文件、准予注销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协助将坐落于重庆市丰都县XX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06房地证XX字第XX号;登记权利人:丰都县高镇中心供销合作社)的权属过户登记给原告陈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税、费由原告陈智承担; 二、驳回原告陈智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秦庆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范家成 书记员周银
判决日期
2021-01-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