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胡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云0627执1229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627民初3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胡嵩支付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太阳能款62398.00元。因胡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胡嵩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其名下无车无房。本院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2020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7执12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宋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光德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