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与四川森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21民初5557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森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雷山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骆开琦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