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1402执恢391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2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27日恢复立案执行受理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举德、苟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22万元及利息;2、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6459元、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35347元;4:承担律师费3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经查,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苟小艳所有的川YQ××××号江淮牌小型汽车、被申请人鲁举德所有的川Y8××××号奥迪牌小型汽车和川YJ××××号奇瑞牌小汽车,但在执行中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以外,暂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目前本案暂时不具备立即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郑斌
审判员文雯
审判员周晓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一
书记员徐文宇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