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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寿
联系方式:021-52916280
注册时间:1991-12-28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外工程设计、咨询;投资咨询、策划;国内外建筑材料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承包境外建材轻工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建筑材料新产品的研制、销售;进出口业务;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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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创镀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民辖终108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子创镀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9民初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子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1.子创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的《LOW-E镀膜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约定,不能认定为合同履行地。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卖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建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对管辖异议提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在江西樟树盐化基地,合同履行地非常明确,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宏 审判员吴志华 审判员高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琤 书记员熊超
判决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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