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子创镀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民辖终108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子创镀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9民初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子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1.子创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的《LOW-E镀膜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约定,不能认定为合同履行地。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卖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建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对管辖异议提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在江西樟树盐化基地,合同履行地非常明确,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宏
审判员吴志华
审判员高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琤
书记员熊超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