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221执1661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36067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310元。但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账户,所有银行存款总金额不足1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于2020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到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于2020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再次提起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因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出入境等。因被执行人水城县川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谢礼明
审判员黄堂富
审判员赵祖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澍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