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立泰电器有限公司、顺德区北滘镇鸿运鑫隆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8925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科立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立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顺德区北滘镇鸿运鑫隆建材商行,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童燕柳、郭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3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科立泰公司申请再审称,科立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附条件的,即存在到期、应付工程款,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该条件是否成就,直接判决科立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科立泰公司提交已付工地工程款明细表及相关付款凭证作为新证据,可证实科立泰公司对承包方不存在应付、到期工程款。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决科立泰公司对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尤其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无限额的连带责任于法无据。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中山市科立泰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修凯
审判员黄湘燕
审判员杨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欣薇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