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铧、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12182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黄铧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9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铧申请再审称,(一)黄铧与欧比特公司之间的对赌回购协议已经解除,《广州狼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铧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并非黄铧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真实有效,后续欧比特公司已经多次通过明示或者默示证明其与黄铧之间不涉及业绩承诺或者对赌事项行为。且对赌协议是申请上市企业IPO审核的禁区,广州狼旗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狼旗公司)上市之前必然不能存在任何对赌协议,有也必须先行解除。(二)二审判决以黄铧申请调取的材料与本案处理无关为由不予准许,存在错误。黄铧的申请符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本案应予再审。(三)二审判决没有认定欧比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大部分超出诉讼时效及超出时效的利息不应支持,存在错误。(四)本案事实与另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1508号民事判决的事实具有相同性,但判决结果不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五)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作出驳回黄铧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违法。综上,请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欧比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均由欧比特公司承担。
欧比特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书》作出业绩目标和股权回购承诺,至今合法有效,黄铧应予以遵守。欧比特公司从未解除黄铧作出的上述承诺,黄铧也从未放弃回购股权请求权。本案与黄铧提交的另案判决存在本质区别,不具有可比性,亦不存在管辖权问题。黄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黄铧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黄铧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小娴
审判员强弘
审判员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彤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