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2548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终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筑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设计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中德公司提供必要材料、支付首期设计费的义务在先,筑博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义务在后,中德公司一直未提供设计所需的必要材料,构成在先违约,筑博公司依法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双方违约,缺乏基本证据证实,应予改判。(二)二审判决错误理解合同条款,认定中德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严重缺乏基本证据证实,又错误适用法律,应当追究中德公司违约责任而未追责,中德公司作为恶意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振华
审判员李磊
审判员李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淑仪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