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成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10767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成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9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园林绿化公司申请再审称,赵成宗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已选择向第三方侵权人索赔并已获赔,现再请求雇主承担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部分的损失,于法无据。赵成宗无证驾驶无牌无证的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遇事采取措施不当,受伤因其自身过错而致,而提供劳务者受伤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园林绿化公司对赵成宗未获侵权人赔偿部分的损失无须担责。没有证据显示赵成宗所驾驶的车辆由园林绿化公司提供并安排驾驶,该机动车辆不是赵成宗执行工作任务所必须使用到的清洁或工作用具,赵成宗未经园林绿化公司同意擅自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园林绿化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更换垃圾桶不属于赵成宗的工作内容,园林绿化公司也没有为任何保洁员配备机动三轮车或类似工具,赵成宗关于“进行清洁工作期间”受伤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已超出园林绿化公司的合理预见范围,园林绿化公司不需承担责任。据此,园林绿化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赵成宗提交书面意见称,园林绿化公司作为雇主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而非替代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园林绿化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李磊
审判员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郭建惠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