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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国庆
联系方式:0510-85100352
注册时间:2006-11-23
公司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
简介:
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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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希庆与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11民初5719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希庆诉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协公司)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希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炎、周立,被告建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沈希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协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278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按50元/天计算20天)、营养费2700元(按30元/天计算90天)、护理费9280元(住院期间按114元/天计算20天,出院后按100元/天计算70天)、误工费21277元(按3039.6元/月计算7个月)、交通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建协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于2015年与建协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建协公司工作,直至退休。后于2017年12月28日与建协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续聘为雇员,担任工地监理工作。2018年12月29日上午,其在建协公司位于无锡市的工地,检查水电安装现场工作等监理工作时,在回办公室的路上由于天气寒冷,脚踩地上冻土滑倒受伤。同事季科峰、时伟平对其进行救助,由季科峰开车送其至无锡市人民医院就医治疗,支出医疗费32787.92元。事发后,建协公司向其妻子金萍支付了30000元,其他损失未获赔偿,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建协公司辩称:沈希庆确系其公司雇员,在从事劳务工作过程中受伤,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其已支付30000元现金,请求在计算赔偿时予以扣除。对沈希庆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异议。因沈希庆已超过退休年龄,已享受退休待遇,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关系即将届满,故对误工费不予认可。对交通费认可300元。对护理费根据伤情认可80元/天计算,共7200元。 经审理查明:沈希庆曾系建协公司的员工,沈希庆退休后于2017年12月28日与建协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受聘担任建协公司的工地监理。2018年12月29日上午,沈希庆在建协公司位于无锡市的工资检查水电安装现场工作过程中,因脚踩地面冻土滑倒受伤。遂由工友开车送至无锡市人民医院接受门诊及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2787.92元,共住院20天。住院期间,沈希庆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2日聘用一名陪护人员陪护15天,支出陪护费1800元;于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日聘用一名陪护人员陪护4天,支出陪护费480元。事发后,沈希庆未继续工作,建协公司停发工资,仅向沈希庆支付了30000元款项,沈希庆的其他损失未获赔偿。 另查明,沈希庆自2015年收入为35476元,2016年收入为35876元,2017年收入为36718,2018年收入为36476元,受伤前三年平均收入为3029.7元/月。 庭审中,沈希庆与建协公司一致确认沈希庆在受伤前3年的平均工资均为每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沈希庆申请,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沈希庆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产生鉴定费1860元、会诊费200元。该所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锡诚[2020]鉴字第8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沈希庆的误工期(治疗休息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沈希庆、建协公司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劳务合同》、银行卡往来明细、建协公司出具的证明、《无锡市几本医疗保险外伤调查登记表》、无锡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赔偿沈希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5957.92元。 二、驳回沈希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鉴定费1860元,两项合计2150元,由原告沈希庆负担145元,由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05元。(该款已由原告沈希庆预交,如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自愿履行,原告沈希庆自愿申请于执行阶段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加嘉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毛瀚飞 书记员丁盛灏
判决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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