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821民初1637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临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笃瑞达建工公司)与被告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鼎龙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程款2423.23216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2019年2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给被告的某苑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价5239.285742万元,现已完成工作量产值为4001.4496万元,根据施工合同应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5%为3401.23216万元,但被告实际支付了978万元,尚欠2423.23216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房屋未卖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贵院诉讼,请人民法院按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以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为我司开发的某苑项目进行施工和目前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原告所主张利息有异议,且我公司亦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拖欠的工程款,只能待开发商品房出售后逐步清偿原告款项。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情况可确认如下事实:
鼎龙开发公司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和许可在临猗县南城区开发建造某小区。2019年2月18日发包人鼎龙开发公司与承包人笃瑞达建工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将其某小区二期某苑及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笃瑞达建工公司,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工程、建筑面积34168.91㎡,其中某苑27479.38㎡,地下车库6689.53㎡,固定总价为52392857.42元,按月进度的85%支付工程款,主体完工付至工程总价的85%,竣工验收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交付满一年付清。2020年6月30日原、被告对已完工程及已付款项和拖欠工程款进行对账结算,并立写了书面付款情况说明,载明“…五、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根据合同约定,应付款金额为34012321.6元,已支付金额为9780000元,尚欠金额为24232321.6元,原、被告公司签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私章2020年6月30日”。因利息计付及归还期限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主张应按月息1.5分计算,并从2020年5月11日起息,但未能提供相应书面证据;被告抗辩认为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而不是原告主张的1.5分,起息日亦应从对账结算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起算,原被告各执一词,调解未果。
审理中,原告为保障顺利执行提供担保对被告开发的原告负责承建的某苑商铺共108套房屋进行查封,本院予以批准,并下发了保全裁定,原告交付保全费5000元
判决结果
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苑已完工程款24232321.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从2020年6月30日起算,算至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6481元由运城市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丰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宪斌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