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02执保604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茂平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