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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晖
联系方式:021-33355333
注册时间:2014-07-16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2306室
简介:
企业经营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金融信息服务(不含金融业务),资产管理,养老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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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刚与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2民终10463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罗刚因与被上诉人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罗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罗刚一审全部的诉请。事实和理由:罗刚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固定部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万元折算到每月为5万元,浮动部分总额为60万元,每半年发放一次,此系工资的组成部分,不能无故克扣。2019年双方未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度经营目的都未制定,客观上无从考核。中民公司对于浮动工资的考核制定了复杂的办法,如事实上进行了考核,则中民公司应当提供,然中民公司在一审中均未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罗刚的上诉请求。 中民公司辩称,不同意罗刚的上诉请求。罗刚的年薪自2018年2月1日起调整为120万元,其中固定部分每月为5万元,浮动部分60万元,浮动部分奖金与部门、个人的绩效挂钩。现对于仲裁委裁决中民公司支付罗刚2019年7月工资差额23333.32元(税费前)不持异议。根据公司的考核情况,鉴于公司未达成年度绩效目标,整体亏损,为落实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民投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决定不予发放季度奖、年度奖、绩效奖金/花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差额300000元(税前);2、2019年7月工资差额72000元(税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1日,罗刚入职中民公司担任税务总监,后升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2018年2月1日起罗刚的年薪调整为120万元,“固浮比”为50%:50%,固定部分为税前月薪3万元,每月报销额度2万元,浮动部分为半年奖/年终花红总额60万元。薪酬沟通函中约定:“浮动奖金将与部门、个人的绩效挂钩予以核定发放。”罗刚于2019年7月3日申请辞职,实际工作至2019年7月31日。中民公司因罗刚提出辞职于2019年7月19日免去原告财务会计部总经理的职务,薪水从120万调整为80万元(固定部分32万元、绩效部分48万),中民公司按固定部分标准支付罗刚2019年7月工资13333.34元(税费前),报销款13333.34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中民公司的绩效管理办法、薪酬管理部分(试行)经征求全体员工意见后递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其中规定:“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周期为半年度。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在各考核期段内的绩效结果根据绩效达成率而定,对公司当期整体花红包造成影响……绩效达成率60%(含)以下,当期花红包系数0”。罗刚2018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公司绩效48.97、分管绩效92.86,绩效达成率70.92,绩效分数70.92,中民公司按浮动薪酬乘以部门负责人绩效分数%发放罗刚2018年半年奖及年终花红。2019年7月19日,中民公司发(2019)72号文,开展2019年上半年度绩效评估工作,考核期限为2019年1月至6月,考核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7月25日,中民公司以中民未来(2019)77号文《关于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应用的通知》,发布中民未来2019年上半年度绩效分数为56.72,绩效系数为0,核定花红包为0,本次考核期段内对应的浮动工资暂不予兑现,于年底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后统一核算发放。2020年1月17日,中民公司发布中民未来及各业务板块201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中民公司绩效考核分数为26.53.鉴于公司未达成年度绩效目标,整体亏损1.09亿,为落实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民投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决定不予发放季度奖、年度奖、绩效奖金/花红等。 一审审理中,中民公司为了证明公司亏损严重,中高层人员降薪,公司未发放2019年上半年浮动绩效及2019年度绩效的依据,提供了以下证据:1、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绩效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罗刚2018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反馈;4、开展2019年度上半年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5、2019年上半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应用的通知;6、关于应急管理期间实行临时限薪的决定;7、关于核准临时限薪标准的通知;8、中民未来201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通知。经庭审质证,罗刚对证据1至4的真实性确认,但该薪酬管理办法并未实际执行,2019年的绩效评估工作未实际开展,在2019年度绩效目标未定、考核流程及考核文件不公开的前提下,罗刚对中民公司证据5公布的2019年绩效考核结果不认可。证据6至8的发布时间在罗刚离职后,与本案无关。 罗刚于2019年9月27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民公司支付:1、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差额30万元(税费前);2、2019年7月工资差额72000元(税费前)。该委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裁决:一、中民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罗刚2019年7月工资差额23333.32元(税费前);二、对罗刚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罗刚不服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奖金分配方案。中民公司浮动薪酬(半年奖、年终花红)系企业根据全年业绩目标、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及个人表现综合考核后发放的奖金收入。中民公司每年对公司绩效、员工所在部门及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罗刚也据此获得了按半年度、年终考核发放的半年奖、年终花红。2019年中民公司经营严重困难,上半年绩效达成率低于60%,决定对考核期段内对应的浮动工资暂不予兑现,于年底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后统一核算发放。2019年年终考核,公司未达成年度绩效目标,整体亏损,故决定不予发放全体员工季度奖、年度奖、绩效奖金、花红并无不妥。罗刚要求中民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浮动工资差额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民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每月固定工资5万元标准发放罗刚2019年7月的工资差额23333.32元(税费前)可以准许。年薪包括固定工资及半年奖、年终花红,罗刚要求按年薪标准支付7月工资差额无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中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罗刚2019年7月工资差额23333.32元(税费前);二、罗刚要求中民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差额30万元(税费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罗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樱 审判员姜婷 审判员武之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范庆韵 书记员刘琼
判决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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