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与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民申1495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沪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佳申请再审称,(2020)沪02民终1597号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应予再审。
理由如下:首先是事实认定方面。无论是金沪所之前曾经以“团费”为由要求再审申请人交付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还是再审申请人提出转所之后,“金沪所主任史雪珍不予回复,不接听电话”该节事实;以及再审申请人就转所与金沪所沟通时,再次被要求支付5000元与2万元的管理费等;最后到2019年5月23日再审申请人不得不受胁迫交了5000元;都说明再审申请人为金沪所执业律师,在转所期间受制于金沪所,是受胁迫交的5000元。
另外,二审判决书事实表述多处错误。没有表述清楚再审申请人对5000元的付款是知情的,对付款是不同意的。且“按照金沪所的人数,无论有无王佳,团费25000元,与律师个人无关”该节事实,是再审申请人起诉时作的解释说明,不是金沪所的抗辩。
其次是关于法院审理错误。一、二审过程中法官无视再审申请人作为金沪所执业律师,没有金沪所同意无法完成转所,或者只能采取成本高昂的诉讼手段的实际情况,故金沪所拖延办理转所手续,就体现了威胁的意思,再审申请人也是在该胁迫下支付5000元。而且就再审申请人主张返还的该不正当收费,应由金沪所举证证明收费的合理性,而非如二审法院认为应由再审申请人对该款系不正当收费承担举证责任。
金沪所提交意见称,生效裁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均无问题,应予维持。并强调系争5000元费用,是再审申请人主动提出,且再审申请人亲笔写下双方费用结清的声明,并同日支付该5000元结清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王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克
审判员李烨
审判员赵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慧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