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9477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山东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鑫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莱芜支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市白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象科技公司”)、山东燕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山机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49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城建鑫科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作业活动并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是在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钢集团”)工作人员授意、指使下进行的,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泰钢集团承担全部责任,城建鑫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案涉调查报告刻意隐瞒重要事实,且存在重大失实,也并非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的报告,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3、即使城建鑫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判令城建鑫科公司承担80%的责任也明显过重。城建鑫科公司将资质借用给莱芜市辰润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润公司”)并未收取任何管理费。城建鑫科公司在此违法过程中,明显违法程度较轻,且没有获利,判令城建鑫科公司承担80%的责任不合理,也明显违反“风险收益的对等原则”。4、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纠纷,但是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并未援引任何相关的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城建鑫科公司既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是侵权人,而是由辰润公司实际履行。辰润公司作为本案查明事实的关键公司,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本案庭审,原审法院未追加辰润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径直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存在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终492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城建鑫科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
人寿保险莱芜支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城建鑫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魏群
审判员王中山
审判员亓连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隗威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