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4293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天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称利明公司)、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顺通公司)、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汤泉管委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9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祥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汤泉管委会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天祥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王园
审判员董运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扈安然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