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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单玉川
联系方式:0571-88320187
注册时间:1992-04-02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村六区浙工大校内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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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启长与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924民初525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启长与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熊建昌、宁落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启长及其诉讼代理人宁国云,被告昌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万新平、郭云珠,被告浙工大设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夏国强,被告熊建昌及其诉讼代理人熊威、杨芬,被告宁落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宁启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8115.18元。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6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在宜丰县秀美乡村建设(EPC)项目工地做事时不慎从3米左右高处摔下 被告昌建公司辩称。 被告浙工大设计公司辩称。 被告熊建昌辩称。 被告宁落阳辩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法庭笔录及原告提供的等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2元,(均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承担元、被告承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范建兰 人民陪审员邹才兴 人民陪审员胡云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蓝强
判决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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