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凤台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民初1167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898.62万元;2.判令被告自应当支付设计费之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0年10月31日为1793246.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5日,被告就凤台县凤凰湖水环境治理及配套设施设计项目进行招标。2017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放了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设计项目的中标人。2018年5月7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9年8月9日,原告将设计项目的全套设计资料交付被告,完全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支付设计费。
凤台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在被告住所地签订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史会明
审判员余庆
审判员韩晓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倩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