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03执1455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0103民初15009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含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屋、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杨朔
审判员张宋
审判员戴世琪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非凡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