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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8964000
注册时间:2002-10-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三层305单元
简介: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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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9833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时代公司)诉被告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诺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途歌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信诺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途歌公司:1、支付拖欠的货款226310元;2、支付资金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为120171元,最终数额应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信诺时代公司与途歌公司签订了《微软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途歌公司向信诺时代公司采购共计226310元的微软系列产品,途歌公司应于收到产品后10日内向信诺时代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同时信诺时代公司开具发票。信诺时代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途歌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却并未付款,故信诺时代公司诉至法院。 途歌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称,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6月,途歌公司(买方)、信诺时代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微软OfficeStd2016CHNS和微软WinProCHNS软件,交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最终用户为途歌公司,收货电子邮箱为XXX,收货人:苏日娜,本合同项下产品交付形式为电子授权形式;买方或最终用户在收到电子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在厂商的官网或授权管理系统中完成产品的验收,并签署卖方提供的纸质或电子货物签收单,以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回传至卖方;合同总金额为226310元,买方应在收到产品后10日内向卖方付款,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的发票;如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后,买方仍对本合同产品有继续付款的义务。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6月26日,途歌公司使用电子邮箱XXX向信诺时代公司员工高敬贻电子邮箱发送邮件,记载“2018年6月26日已收到货物”。 2018年7月5日,信诺时代公司向途歌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263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信诺时代公司称途歌公司至今未支付过任何货款。 以上事实有合同、电子邮件、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310元; 二、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631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22631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8元(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3249元)、财产保全费2252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高增播 人民陪审员张宏图 人民陪审员吴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芸熠
判决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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