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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闫彬
联系方式:010-67197611
注册时间:1997-12-1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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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与秦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2949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与被告秦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李森与被告秦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0年5月23日的贷款本金168803.67元,所欠利息、罚息、复利3112.19元,以上共计171915.76元,及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所应支付的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就已办理抵押的北京市大兴区圣和巷8号院5号楼4层430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43万元,用于购买座落于大兴区圣和巷8号院5号楼4层430房产。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即为贷款购房,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抵押登记于2016年11月23日办妥。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3日。合同约定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遇利率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执行。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本息,原告按约定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连续三个付款期或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可以宣布合同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4月23日发放贷款43万元。被告自2019年12月开始连续逾期还款,至今已连续逾期4期。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基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本诉,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债权,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认可抵押贷款事实,我在工行珠市口支行同时办理了430号及438号两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我之前还款记录都很好,因为疫情影响我现在确实经济困难,我没法承担利息、诉讼费等费用,只能偿还本金,希望银行能宽限还款时间,我会努力尽快还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同意向被告发放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43万元,用于购买座落于北京市大兴区圣和巷8号院5号楼4层430房产。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遇利率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执行。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本息,原告按约定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连续三个付款期或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可以宣布合同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担保方式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抵押物即为贷款购房,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3年4月23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43万元。2016年11月23日,双方就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权利人为原告,义务人为被告,抵押权证号:京(2016)大兴区不动产证明第0035577号。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一直正常还款。2019年10月,被告还款开始连续逾期,至2020年5月23日已连续逾期4期,欠贷款本金168803.67元,积欠利息3112.19元。 庭审中,被告称发生逾期后曾让其妻子联系银行还钱,是想着要两套房子一起还的,结果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操作错误,将钱全都还到430号一个房子的贷款里了。被告辩称,即使原告所述属实,被告2019年10月后的还款情况是三笔:438号房贷款于2019年12月22日还款432.1元,430号房贷款于2019年12月22日还款9067.9元、于2020年4月17日还款9671.56元,还款总金额不足以消除被告累计逾期的情形,原告仍然有权要求被告提前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明细表,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秦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截至2020年5月23日的贷款本金168803.67元,所欠利息、罚息、复利3112.19元,及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所应支付的罚息和复利; 二、若被告秦悦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有权对被告秦悦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圣和巷8号院5号楼4层430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9元,由被告秦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冰洁
判决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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