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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424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亮
联系方式:0471-2224000
注册时间:1995-04-04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9号
简介:
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服务;住宿、餐饮及配套服务、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的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游泳室内场所服务、洗浴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铁路运输设备修理;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专用器材制造、销售;经销建筑材料;矿产品(除专营);汽车(除小轿车)及配件;仓储;蔬菜种植;钢材;铝材;铜材;木材;普通机械;服装加工;体育器材;化工产品(除专营);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铁路运输物资装卸服务;铁路设施维修制造(专营除外);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技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发布、代理;对外提供机车,车辆维修业务;会议展览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销售、自供热;通信设备制造、安装及维修。铁路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运输代理业;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除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3类(柴油))(分支机构经营);超级市场零售;企业管理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清洁服务;林木育种和育苗;林业产品销售;汽车租赁;保险经纪与代理、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场地租赁、工程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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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嵬与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18210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嵬与被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被告集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嵬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名摄影师,对其拍摄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系涉案微信公众号“集通铁路”(×××)的经营主体。2019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了《【发现·影像】90后,7年,20万行程,只为拍火车!》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张摄影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予以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集通公司辩称,被告属于国企,公众号不用于商业营利,仅作为宣传国家铁路运输政策,被告公司的铁路运输情况,本案中涉及文章是介绍铁路途径的美景,被告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登载内容不构成侵权;涉案图片与铁路有关,被告使用图片仅用于欣赏;被告在使用时不知道图片涉及侵权,在收到通知后删除了涉案文章;使用过程中没有改变作品的任何内容,相反,对作品做了宣传,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亦没有收益;原告对合理支出没有任何票据提交,所以被告不应负担公证费用、律师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嵬在本案中主张2幅摄影作品,内容为火车在山间穿行的风景照。原告为证明其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提交了涉案图片原图、原图电子信息参数截图及其人人网发表网页截图。原告提交的摄影创作说明载明了作品拍摄时间、地点、相机、首次发表网址、首次发表时间等具体情况。 微信公众号“集通铁路”(微信号:×××)的账号主体是集通公司。微信公众号“集通铁路”于2015年1月28日发布的文章《【发现·影像】90后,7年,20万行程,只为拍火车!》中使用了涉案2幅作品作为配图。原告提交了委托申请人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证文件载明了上述事实。 原告王嵬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全部删除。上述事实,有发表页面截图、原图电子信息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取证视频、侵权网页截图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嵬经济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贺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菊鸿 书记员尹娜娜
判决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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