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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联系方式:0757-82239853
注册时间:1994-06-28
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701、702、706室(住所申报)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管道工程,结构加固补强,土石方工程,场地与商铺租赁,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拆除工程,化工石油管道安装工程,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林业产品批发,农牧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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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西与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142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西与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市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西、被告佛山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廖彩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何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佛山市政公司向何西支付人工费530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何西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到佛山市三水区*****民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地干活,主要从事打水泥炸模、整理材料堆放、部分混凝土捣地骨、扎钢筋、拆模板、搞卫生、放电缆及园内电杆底座施工、放排气管预埋等工作。佛山市政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还剩余117132元未付。经双方协商,佛山市政公司承诺于2020年春节前支付余款,但一直拖欠未付。何西遂于2020年3月18日上访至云东海街道,后经与项目业主代表及佛山市政公司代表协商,同意分两笔支付,第一笔5305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64082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佛山市政公司在何西的要求下出具了凭据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因佛山市政未在约定期限支付款项,特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佛山市政公司辩称,一、何西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仅有权就其本人的劳务报酬主张权利,无权就其他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提起诉讼。何西系佛山市政公司在佛山市三水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劳务人员,该劳务工作实际是由包括何西在内的9名劳务人员共同完成,何西主张的劳务报酬并非其个人劳务报酬,佛山市政公司对何西的诉请不予认可。二、佛山市政公司已积极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与何西所在班组尚未结算的劳务报酬为64082元,该款在何西起诉时尚未到期,故佛山市政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在何西所在班组提供劳务期间,双方经核对确认何西所在班组的劳务报酬共计144082元。其中,2019年11月8日,佛山市政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包括何西在内的6名劳务人员共支付30000元。2020年1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包括何西在内的9名劳务人员共支付49829元(实际支付50000元,差额部分因部分劳务人员月收入超过5000元,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佛山市政公司与9名劳务人员未结算的劳务报酬合计为64082元(144082元-30000元-50000元),而该款项尚未到期。何西主张整个班组人员的劳务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佛山市政公司与何西已对劳务总量进行了核对及确认,何西提供虚假证据,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劳务报酬53050元,意图骗取劳务报酬。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何西的诉讼请求,并追究其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何西提交的证据 1.身份证、居(暂)住证历史记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主体适格; 2.结算单,拟证明佛山市政公司拖欠何西劳务报酬的事实; 3.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何西就案涉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 二、佛山市政公司提交了收据、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佛山市政公司已对何西所在班组完成的劳务总量进行结算,劳务报酬总额为144082元,扣除已付的80000元,尚余64082元未付,该款至何西起诉时尚未到支付期限。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佛山市政公司对何西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何西对佛山市政公司提供的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也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何西提供的证据1,佛山市政公司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对于何西提供的证据2,该组证据涉及本案争议焦点,待综合全案在本院认为部分分析认定。对于佛山市政公司提供的收据,何西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何西组织多名人员到佛山市政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期间,每完成一天工作,何西均根据班组人员完成的工作情况向佛山市政公司出具收据,收据上载有具体工作内容、提供劳务的人数、劳务报酬数额等。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1月21日,佛山市政公司根据何西提供的劳务人员的银行账号,通过建设银行向包括何西在内的劳务人员转账支付劳务报酬分别合计30000元和50000元。2020年3月20日,佛山市政公司出具两张结算单,其中一张内容为“佛山市三水区*****民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原因返工部分人工费合计5305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另一张内容为“佛山市三水区*****民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原因返工人工费(2019年10月-2020年1月何西班组身份证号:522************617)合计:64082元,大写:陆万肆仟零捌拾贰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3月20日,均加盖有“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民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部分-土建安装)项目部资料章”。 另查明,2020年6月15日,何西就案涉纠纷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认为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于当天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何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何西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黄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卢杰祥
判决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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