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元兴、安徽省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3民申54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裘元兴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皖032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裘元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裘元兴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1月5日原告(申请人)与安徽盛景园林有限公司就增加施工内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没有对增加的工程量及设计的工程款作出明确约定。《绿化施工承包合同》的第5项载明合同价款为3468989元,后被告安徽盛景园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7万元”,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其在工程竣工时实际栽种及竣工后补种的苗木价值7273732.2元;三、《五河县西线绿化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系本案的主要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四、被申请人二、三、四拖欠行为不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向本院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裘元兴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朱超
审判员魏宏波
审判员陈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铁民
书记员赵玉青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