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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艾普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维洲
联系方式:022-25291037
注册时间:2007-02-28
公司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川路2121号2021
简介:
试油试气服务;钻杆测试服务;气液、污油水分离及处理服务;以及包括地表和DST井下数据获取及处理在内的其他相关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仪器、材料、管材的检验、维修、租赁、保养和销售业务;地层测试井下工具、地面设备的研制;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艺的研究及技术的咨询服务、工程监督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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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德琼、中海艾普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民申1709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曹德琼因与被申请人中海艾普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曹德琼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理由不足。1.关于高温补贴。曹德琼2018年5月和2018年9月的高温补贴未发放。2.关于疗养费。曹德琼未享受疗养费待遇,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3.关于补发陆地保养费。2018年,中海公司擅自将曹德琼的陆地保养费标准从90元/天降至60元/天。4.关于奖金与出海补贴。曹德琼在2016年~2018年期间出海所需的证件齐全,具备出海条件,中海公司不安排出海,造成收入大幅降低,应予以补齐。(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曹德琼提供银行流水、出海记录、出海证件等相应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据已经相当充分,原审法院未予采信是错误的。 中海公司提交意见称,曹德琼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曹德琼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宫涛 审判员郝艳 审判员左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曹淳
判决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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