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银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皖0523财保80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鞍山市银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银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太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徐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