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327执2279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7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63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坐落于江南涂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A06b区块海域使用权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南涂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A06b区块已被本院查封,于(2019)浙0327执1697号案件中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参与分配。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截止2019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63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7320元、执行费2870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2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步群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池长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许振灌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