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4697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公司)、广州市开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达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蓝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科投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违背《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款项结算条件未成就的前提下,径行确定科投公司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浩蓝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2.《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并未成就,科投公司在项目未回购之前对外不存在应付款项义务,更不应向日照公司承担任何责任。3.一、二审判决对日照公司适用实际施工人条款予以特殊保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投资建设合同》作为BT合同其性质为无名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联合体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5.一、二审判决认定浩蓝公司欠付日照公司工程款数额的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开达公司、市政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浩蓝公司与日照公司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合法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陈渊
审判员孙桂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琼文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