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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万鹏
联系方式:0398-4812354
注册时间:2006-01-13
公司地址:渑池县胜利北街五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与销售;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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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桂杰与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延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221民初1228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桂杰与被告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延芹、张继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桂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涛、被告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峰、被告张继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延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崔桂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924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2019年9月16日起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为被告黄延芹、张继富承包渑池县仰韶镇高村棚户区2号、6号楼砌墙工程提供劳务,后原告组织工人为三被告施工。2019年9月6日,经原告与被告黄延芹结算,尚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9240元未付,现三被告无正当合法理由推诿没有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答辩人无依据。原告起诉的原因是被告黄延芹、被告张继富拖欠原告的劳务费,起诉依据是原告与张继富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而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约定劳务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更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存在拖欠劳务费问题。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渑池县仰韶镇高村棚户区工程系答辩人承包,后答辩人将2号楼、6号楼工程分包给被告黄延芹,双方约定2号楼、6号楼工程由被告黄延芹施工,后被告黄延芹将2号楼、6号楼工程中的砌墙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张继富,后被告张继富雇佣原告完成约定的部分劳务。从整个事件中看,答辩人与被告黄延芹系2号楼、6号楼分包施工合同关系,被告黄延芹与被告张继富为砌墙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张继富与原告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这是几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3.答辩人已经与被告黄延芹结算过工程款,双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且双方已达成约定,如有欠款纠纷,均系被告黄延芹的个人行为。签字确认无异议。答辩人就承包合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该事实有渑池县住建局和渑池县劳动局主持答辩人与被告黄延芹等班组代表达成的在《调解书》为证,所有欠款均为黄延芹的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综上,原告起诉答辩人依据的法律关系错误,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黄延芹辩称,1、公司未按有增补协议给予我增补款项,调解书所说25万元,并非增补;2、调解书所说工资款与我已付清,公司款按合同号以及城建局、劳动局协调方案与我开工程结算清单,结算双方认可、公平结算。而公司却不合理扣款;3、调解书所签署内容张继富不同意没有签字;4、所剩工程量款数说明公司扣款数额与实际需用数额差距太大;5、由于2018年下半年以及2019年农民工工资的上涨,所签署合同款项不足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我多次与甲方协商此事,甲方一拖再拖。综上原因,导致工人工资未按时发放。 被告张继富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和诉求数额属实。我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由被告伟业公司和被告黄延芹承担,因为被告黄延芹欠我的钱都还没有给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渑池县仰韶镇高村棚户区书香美庐中的2号和6号楼分包给被告黄延芹(无承包资质)施工。被告黄延芹又将2号楼、6号楼工程中的砌墙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张继富(无承包资质),后被告张继富雇佣原告崔桂杰为该砌墙部分工程提供劳务。2019年9月16日,被告张继富向原告崔桂杰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高村棚户区1标2号楼、6号楼砌体工程量总数132000元(壹拾叁万贰仟元整),已付74160元,扣款600元,下余57240元(伍万柒仟贰佰肆拾元)。备注:如有公司罚款,由砌体班组自己付,以公司照片为准”。后经催要,三被告又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原告工人工资款1924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因被告黄延芹拖欠工人工资,引发工人上访。经渑池县住建局、劳动局出面协调,被告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延芹及其下属的6号楼木工班组代表刘登富,2号楼和6号楼钢筋工班组代表杨安、二次结构班组代表张继富、楼外架班组代表杜春甫共同协商,达成《调解书》,内容为:“1.项目部按双方合同已付清工资款;2.黄延芹清包工头因管理不善出现赔款;3.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合同另外增加付款25万元,支付给黄延芹工人工资;4.所有参建工人均与伟业公司无任何关系,所剩欠款均为黄延芹个人行为,与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自2020年1月20日后,若出现工人上访,均由黄延芹个人及以上班组代表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费用。5.所有签字人员均已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并认可同意后才签字生效”。除被告张继富外,被告黄延芹及所有参与协调人员均在调解书上签名。 另:在诉讼过程中,三被告对尚欠原告19240元劳务款均未提出异议,但均称自己没有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均认为应由另外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桂杰19240元劳务费; 二、被告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黄延芹、张继富追偿; 三、驳回原告崔桂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被告张继富、黄延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郑成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明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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