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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行政区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
联系方式:0374-3562910
注册时间:2008-03-14
公司地址:襄城县行政区中心路东段路北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办理定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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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二彬、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3397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柳二彬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许昌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行政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河南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终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柳二彬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宣传页,内容具体明确,体现了被申请人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愿,区别于只是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原判认定为邀约邀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宣传页内容应对被申请人有拘束力。申请人在办理储蓄业务时,银行人员宣传太平洋人寿许昌公司的投资理财保险产品,并提供了宣传页,被申请人当时并未给申请人提供保险条款,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讲解,未向申请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与宣传页不一致,因此被申请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三)申请人诉讼请求符合普通人对保险责任的合理期待。(四)一审开庭时,被申请人曾提出双方均有过错,表示同意支付部分标的款。 太平洋人寿许昌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对保险条款及投保内容知晓,保险条款的内容对双方有拘束力。申请人提供的宣传页,太平洋人寿许昌公司并不知晓,该宣传页不能作为依据。 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提交意见称,(一)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并非本案所涉财产保险合同的合同主体,仅仅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的保险业务,且本案一审、二审庭审中保险公司对该事实均予以认可,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作为受托人对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委托人保险公司承担。(二)申请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投资风险、结算办法等均是明确知悉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其依法应受保险条款的约束。无论申请人所持有的宣传单是否是由保险公司所出具,该宣传单均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属于要约的范畴
判决结果
驳回柳二彬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永伟 审判员杨帆 审判员申希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秀 书记员程易霖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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