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香粉
联系方式:0373-8621280
注册时间:2009-05-26
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长垣大道北侧鸿玺台10幢146号商铺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承包、施工。机械租赁。汽车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展开
马万民、罗法顺等与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325民初1011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万民、罗法顺、陈英法、万随现、周松建诉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公司)、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追加翟利欢、王松国为被告,本院再次开庭审理。原告马万民、罗法顺、陈英法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宏坤、被告新黄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学文、王松国,被告车村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均甫、被告翟利欢、王松国及翟利欢、王松国的委托代理人张会卿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万民、罗法顺、陈英法、万随现、周松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新黄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315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车村镇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车村镇政府通过招标将车村镇天桥沟易地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新黄公司。2017年12月1日,二被告签订了《2017年车村镇天桥沟易地搬迁安置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合同》。被告新黄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天桥沟1、4、6号楼主体及粉刷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上列原告。原告即出资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施工。扣除被告新黄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外尚欠原告45万元,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予清偿,为此起诉。 被告新黄公司辩称:1、翟利欢、王松国挂靠新黄公司从车 村镇政府承包天桥沟1、2、3、4、5、6号楼及村委扶贫项目。翟利欢将1、4、6号楼工程发包给原告,因此原告诉称答辩人将工程直接承包给原告不是事实,应当追加翟利欢、王松国为被告。2、答辩人对1、4、6号楼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而且超付,答辩人已提起反诉。原告未按照约定施工完毕,未施工与部分未施工项目有:外墙保温及屋面保温、6号楼屋面瓦、屋面排水管、楼梯扶手、乳胶漆、屋面和卫生间防水、防水保护层、台阶、走道、楼梯面、粉刷、砌三层斜墙、砌筑栏板、女儿墙、清散水、打散水、墙地砖、踢脚线等。另4号楼斜屋顶改成平房屋顶工程量也有减少。答辩人已支付实际施工人556532.2元。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答辩人已超付,应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车村镇人民政府答辩:1、车村镇政府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是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对车村镇政府的诉求;2、我方与被告新黄水电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镇政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对我方的诉求。 被告翟利欢、王松国代理人辩称:二答辩人借用新黄水电资质承建案涉工程项目后,答辩人又将天桥沟1、4、6号楼转包给马万民。2、本案原告马万民、罗发顺、陈英法并未将所包工程施工完毕,对超付工程款应当予以返还。 反诉原告新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退回超付工程款244411.4元;2、本案反诉费等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翟利欢、王松国借用反诉原告建筑资质承包车村镇人民政府天桥沟扶贫搬迁项目。翟利欢、王松国又将工程项目的天桥沟1、4、6号楼以每平方米620元的价格(包工包料)转包给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反诉被告违反约定无故停工,致使工程项目未按照约定施工完工。由于工期紧急,反诉原告被迫另找他人施工,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期间翟利欢、王松国代表反诉原告不仅支付反诉被告已完成工程的全部工程款,而且超付244411.2元,为此反诉。 反诉被告马万民、罗法顺、陈英法、万随现、周松建辩称:反诉原告并未足额向我方支付工程款,其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 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12月1日,被告新黄公司与被告车村镇政府签订了《2017年车村镇天桥沟易地搬迁安置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合同》。被告车村镇政府将天桥沟村易地搬迁安置工程项目1#、2#、3#、4#、5#、6#住宅楼和便民中心(村委办公楼)室外工程承包给被告新黄公司,工程中标价4645000元。原告实际对天桥沟1、4、6号楼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结束后原被告并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已有人入住。原告、被告翟利欢、王松国均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二、关于被告翟利欢、王松国是否借用资质问题。被告新黄公司辩称被告翟利欢、王松国借用其资质与被告车村镇政府签订合同,虽未提供证据,但被告翟利欢、王松国予以认可,因此本案认定涉案工程被告翟利欢、王松国借用被告新黄公司的名义与被告车村镇政府签订了合同,承揽了涉案工程。 三、关于原告与被告翟利欢、王松国之间施工合同的内容,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诉称施工范围为:天桥沟1、4、6号楼主体及粉刷工程;工程价格:每平方米640元,没有提供证据,且被告不认可。被告翟利欢、王松国辩称:承包范围:天桥沟1、4、6号楼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除门窗水电翟利欢自理外)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安全施工等;合同价格按建筑面积乘以620元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并提供了2017年6月9日,被告翟利欢与原告马万民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不认可,因该合同签订在被告新黄公司与车村镇政府所签合同之前,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双方确实按此合同履行,该合同不能作为依据,因此对原告与被告新黄公司之间的口头合同的内容无法认定。 四、对原告已施工工程,双方没有验收结算,且原告对被告认可的工程量、未完工项目及工程造价不予认可,原告实际施工量无法认定,也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原告已施工工程的工程价款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马万民、罗法顺、陈英法、万随现、周松建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2元,由原告马万民、罗法顺、陈英法、万随现、周松建负担。反诉费2483元,由反诉原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会鹏 人民陪审员关海波 人民陪审员李伟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楠
判决日期
2021-01-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