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辉与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张海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422民初3830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辉与被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张海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小辉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李小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小辉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孔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笑沛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