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91财保10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孟杰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