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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牛牛商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盼玲
联系方式:18639996333
注册时间:2014-03-27
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雅典未城A3#楼3幢403号
简介:
家具、玩具、针织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乐器、画材、草坪、办公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礼品(不含文物、象牙制品)、劳保用品、标识标牌、塑胶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瓷器(不含文物)、石材、五金交电、建材、暖通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讯器材、计算机及周边辅助设备、LED显示屏、监控设备、印刷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安防器材、清洁设备、实验室设备、教学设备、博物馆设备、图书馆设备、图书的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务服务、礼仪服务、校园文化设计、企业形象设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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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1民终2265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冉公司)、被上诉人漯河市牛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牛商贸公司)、漯河市头发换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头发换针公司)、赵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全赢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四被上诉人再支付上诉人租金损失820014.4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是侵权纠纷,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租赁合同纠纷。牛牛商贸公司、头发换针公司、赵牛、天冉公司和上诉人全赢伟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牛牛商贸公司、头发换针公司、赵牛、天冉公司占用全赢伟业公司的商铺是天冉公司侵犯全赢伟业公司商铺的使用权,全赢伟业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就要求返还,天冉公司拒不返还,发生的纠纷。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因侵权给全赢伟业公司造成的损失。二、一审法院依据天冉公司陈述租金的金额,判决天冉公司向全赢伟业公司支付租金57009.6元,严重的不公平,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一审中全赢伟业公司提供了牛牛商贸公司和头发换针公司占用全赢伟业公司家盛世家具广场商铺面积统计表、商铺房产证;证明牛牛商贸公司、头发换针公司、赵牛占用商铺建筑面积1975.28平方米,应当支付该商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全赢伟业公司应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的要求申请司法鉴定,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分别为“201902030”评估意见书;证明全赢伟业公司家盛世家具广场一楼B区商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每平方米22.8元。全赢伟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按每平方米的18.5元的价格支付租金低于市场价格。一审法院仅判决天冉公司支付占用两年期间的租金损失57009.6元,是歪曲事实,判决没有公信力。牛牛商贸公司、头发换针公司、赵牛、天冉公司应当赔偿伟业公司租金损失877024元。三、关于商铺面积,应当以全赢伟业公司提供的商铺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牛牛商贸公司、头发换针公司、赵牛仍然在使用全赢伟业公司一楼的商铺,并向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所占用上诉人全赢伟业公司商铺的租金,经协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1294.16平方米、月租金16元/m核算计收租金,每月收取租金2万余元。因此牛牛商贸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交纳租金的票据,也足以证明全赢伟业公司即使按照使用面积计算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损失,也应当为496957.44元。即使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将租金损失认定为57009.6元,也给全赢伟业公司造成了近40余万元的损失。四、一审判决牛牛商贸公司、头发换针公司、赵牛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全赢伟业公司要求匠家具公司、赵牛、魏盼玲、天冉公司支付1975.28m2商铺两年期间租金877024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全赢伟业公司有权要求四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租金损失。 天冉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原审判决确认本案纠纷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本案、作出判决正确,而非全赢伟业公司上诉所称的侵权纠纷。全赢伟业公司在一审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中,均未明确要求天冉公司和原审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只是要求原审被告返还房屋、支付房屋租金。而本案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全赢伟业公司将其所有的34200.1平方米房屋无偿提供给漯河市家盛世家居建材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家盛世业委会)使用八年,收益用于弥补全部业主年收益不足8%损失的协议书。家盛世业委会又基于该协议书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于2009年6月1日与天冉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十年的《委托经营合同》,天冉公司据此又与原审被告之间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无论全赢伟业公司与家盛世业委会之间,还是天冉公司与本案原审被告之间,均系对案涉房屋使用权进行约定的房屋租赁关系,原审依据上诉人的诉请和事实与理由及案件查明的事实,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二、天冉公司属于全赢伟业公司与家盛世业委会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的善意第三人。天冉公司基于与家盛世业委会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原审被告,并将出租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交付给家盛世业委会。对于全赢伟业公司与家盛世业委会之间协议约定的八年房屋使用权等情形,天冉公司公司并不知情。即便全赢伟业公司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其权益侵害人也应是家盛世业委会,应向家盛世业委会主张侵权责任,天冉公司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价格。首先由于全赢伟业公司建设的案涉房屋整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房屋漏水严重,配套设施不完善,没有按照规划安装中央空调,一、二楼之间电梯不能正常使用,没有安装货运电梯等,直接导致二楼大部分商铺无人承租,即便有人承租,租赁价格也不能与一楼位置较好的商铺相比,故商铺的出租价格因各自位置的优劣而各不相同。特别是天冉公司提供的案涉房屋消防设施不达标,每年都会被消防部门要求停止营业进行整改并进行巨额罚款,严重影响了案涉房屋对外的出租,更对已进驻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影响。所以,全赢伟业公司要求按照所谓的评估意见确定案涉商铺的租赁价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关于案涉房屋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返还数额。天冉公司公司是受家盛世业委会委托的经营管理公司,既不是房屋出租人,也不是房屋承租人,将案涉房屋租赁给原审被告使用的依据是履行与家盛世业委会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明确约定的合同权利,即代为家盛世业委会行使权利的一种代理行为,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原审判决天冉公司公司将实际收取的案涉房屋租金(包括天冉公司公司应提取的管理费用)全部返还给全赢伟业公司,对天冉公司在两年期间内投入的管理人员费用没有予以考量,对于天冉公司公司来说显然不尽如意。之所以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和上诉,就是为了社会稳定大局,愿意以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为代价从而换取尽快从诉累中得以解脱,达到定纷止争之诉讼目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全赢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牛牛商贸公司、头发换针公司、赵牛答辩称:一、全赢伟业公司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租金并非是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全赢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支付租金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义务,而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赔偿损失,基于全赢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涉案商户与天冉公司之间存在的租赁关系,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无论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还是租赁合同纠纷,都不影响全赢伟业公司提起债权之诉,其以案由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不能成立。二、涉案商户在本案中对涉案房产的占有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全赢伟业公司要求涉案商户支付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发生有着特殊的情况和背景,全赢伟业公司既是业主又是涉案房产的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兑现对购买商铺业主的返租承诺,造成当时群众上访、家盛世陷入经营困境,为弥补业主损失,全赢伟业公司将自有资产无偿提供给家盛世业主委员会使用,业委会又委托天冉公司代管经营。对于全赢伟业公司和天冉公司、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天冉公司委托经营是否到期的问题,与涉案商户无关,涉案商户也不知情,其三方的民事案件结果不能影响和约束涉案商户。涉案商户和天冉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被撤销,也没有被确认无效,涉案商户对涉案房产的占有合法,且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涉案商户也支付了相应的租金,全赢伟业公司无权要求涉案商户重复支付租金。在2019年6月1日全赢伟业公司重新接管家盛世商场后,涉案商户仍不存在侵权行为,虽然全赢伟业公司单方面提高租金以及物业费,但是涉案商户仍向全赢伟业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支付了租金和管理费,物业公司也收取了该费用,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如何存在侵权一说。2019年8月8日,商户及全赢伟业公司负责人魏红甫等人共同在场签署协议,制定租金及物业费标准,全赢伟业承诺在商户补齐2019年7-8月租金及管理费后第一时间对本案进行撤诉。商户补齐租金后全赢伟业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至今未撤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商户在承租涉案房屋的过程中,因天冉公司有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涉案商户有理由相信天冉公司具有出租权,涉案商户在本案中主观上没有恶意,行为没有过错,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全赢伟业以侵权为由要求涉案商户承担责任并支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全赢伟业公司的行为打破了正常稳定的营商环境,希望法院维护广大商户的合法权益。自全赢伟业公司接管家盛世以来,全赢伟业公司一方面单方大幅度上涨租金,打破商户正常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驱赶商户进行强制撤场,商户在遭遇今年疫情困难的情况下无法经营,造成停业和搬迁费损失;在明知商户都已交纳租金的情况下恶意起诉并冻结商户的银行账户,造成商户无法资金周转、生活消费困难;全赢伟业公司又在源汇区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支付租金,给商户造成诉累。综上所述,在一审法院判决天冉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全赢伟业公司的权利已经得到救济,其要求涉案商户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赢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牛牛商贸、头发换针公司、赵牛返还位于漯河市××区××路南段××盛世××楼1975.28平方米商铺;2.请求被告支付商铺租金877024元(2019年6月1日至商铺返还之日的租金另行计算);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漯河市××区泰山××段“家盛世家居广场”系由全赢伟业公司开发所建,部分商铺已出售,另有34200.1平方米商铺未售。2009年5月30日,全赢伟业公司与家盛世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书》,全赢伟业公司将其所有的34200.1平方米的房屋(含案涉房屋)无偿提供家盛世业主委员会使用八年(自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09年6月1日,家盛世业主委员会与天冉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家盛世业主委员会将全赢伟业公司的该房产交付天冉公司经营,委托期限十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2017年6月7日全赢伟业公司起诉家盛世业主委员会、天冉公司要求返还上述房产。2018年2月28日,本院作出(2017)豫11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家盛世业主委员会、天冉公司返还房产。天冉公司上诉后,2018年5月8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1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19年6月1日起全赢伟业公司委托漯河瑞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收取租金,后因商场改造,商户已全部撤离。 另查明,天冉公司提交的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缴纳租金明细显示,一楼赵牛经营的南方租用未售商铺面积791.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3元,管理费5元。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合计收取名匠家具公司租金57009.6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商铺返还问题。全赢伟业公司请求楚玉芳返还其位于漯河市××区泰山××段家盛世商铺,鉴于楚玉芳已撤离,将商铺已返还全赢伟业公司,对于该项请求,法院不予审理。关于租金问题。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全赢伟业公司与家盛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全赢伟业公司将其所有的34200.1平方米的房屋(含案涉房屋)无偿提供家盛世业主委员会使用八年。家盛世业主委员会与天冉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家盛世业主委员会将全赢伟业的该房产交付天冉公司经营,委托期限十年。已生效的(2017)豫11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超出的两年期间约定无效,即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天冉公司收取他人租金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天冉公司应当将收取的租金返还给全赢伟业公司。天冉公司自认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合计收取名匠家具公司租金57009.6元,故天冉公司应当返还全赢伟业公司租金57009.6元。全赢伟业公司请求2019年6月份之后的租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天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全赢伟业公司房屋租金57009.6元;二、驳回原告全赢伟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70元,由原告全赢伟业公司负担11750元,被告天冉公司负担820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0.24元,由上诉人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李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怡 书记员吕亚楠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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