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781民初4190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
根据2015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四川省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任务要求,被告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在2015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江油市大堰乡、含增镇、河口镇、双河镇、香水乡、新安镇、永胜镇、重华镇改造完善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次)设计招标公告》,本案原告投标并中标。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江油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改造完善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设计合同书》,双方现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
本案已预收案件受理费6154.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具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天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清宜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