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协良与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05民初6282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协良价值2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黄协良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严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明坤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