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状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303民初2302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状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状洪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7331.71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4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1日,原告与二被告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承建的北坡仙逸兰亭二标工地供给排水材料,货到付款。原告依约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向第一被告仙逸兰亭二标工地供货,共计货款67331.71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承诺于2018年5月15日之前付清上述货款,如未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另陈状洪系本案实际经办人,其于2018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故将其列为第二被告。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原告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公司销售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2018年6月4日陈状洪书写的还款计划;3、催款通知;4、2020年6月2日冯继祖手写的证明。
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请不合理,公司一直以公司收料员和主管人员签字为准,其他供货单没有公司人员签字一律不认,概不负责。陈状洪也欠冯继祖70万。
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辨称意见,提供证据关于仙逸兰亭二标段管理细则。
被告陈状洪未应诉答辩,未提交证据。
上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北坡国中置业仙逸兰亭二标段工地供应给排水管件等材料,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仙逸兰亭二标段工地水电安装负责人陈状洪2018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共欠安装材料款67313.10元,并承诺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原告催款无果,2020年6月2日冯继祖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关于陈状洪欠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1538.55元一事,如陈状洪和我本人结账时,我愿意通知南德公司管理人员,协调后,交于法院处理此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313.10元。
二、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利息,以67313.1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陈状洪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叶欣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琪敏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