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享逵实业有限公司、杨惠珍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2执复211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杨惠珍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2020)沪0151执异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崇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都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享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逵公司)、杨惠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惠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上海农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崇明法院查明,崇明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沪015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享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都公司人民币5212262.34元(以下币种相同);二、杨惠珍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支付万都公司5212262.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284元,减半收取24142元,由享逵公司、杨惠珍负担。享逵公司和杨惠珍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9)沪02民终6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享逵公司、杨惠珍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万都公司向崇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崇明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19)沪0151执3653号。2019年11月18日,崇明法院作出(2019)沪0151执36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扣划享逵公司、杨惠珍银行存款5236404.34元;银行存款如有不足,查封或冻结享逵公司、杨惠珍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或钱款。2020年4月15日,崇明法院冻结了杨惠珍开设在上海农商银行的账户存款。
崇明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杨惠珍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崇明法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无不当。现杨惠珍提出解除冻结于法无据,崇明法院不予支持,但应适当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数额可参照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同期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标准酌定。据此,裁定维持(2019)沪0151执3653号案件对杨惠珍银行账户的冻结行为,执行扣款时,应保留杨惠珍必要的生活费用,数额可参照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同期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酌定。
杨惠珍复议称,崇明法院冻结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上海农商银行账户是杨惠珍的退休金账户,每月发放的1000余元退休金是杨惠珍的唯一生活来源,且杨惠珍患有XXX疾病,该账户被冻结已经导致杨惠珍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到医院就医。综上,杨惠珍请求撤销(2020)沪0151执异73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崇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杨惠珍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执异7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胡晓东
审判员杨喆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乃夫
书记员周乃夫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