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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日报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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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803万元
法定代表人:佘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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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25号
简介:
传播贵阳市新闻和其他信息,促进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报道国内外和贵阳市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军事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成果,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呼声,使报纸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宣传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传播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及“强市升位”的新进展、新经验、新成就,宣传贵阳形象办好内参,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可参考的各种信息和情况抓好新闻队伍建设,发展报业经济,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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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猪蹄超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云岩云泥餐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民终10324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州猪蹄超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蹄超人公司)、贵阳云岩云泥餐厅(以下简称云泥餐厅)因与被上诉人贵阳日报传媒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猪蹄超人公司、云泥餐厅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第一项、第四项,撤销第二项、第三项,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针对本案本诉部分,一审法院存在事实不清,归责错误。一审法院忽略上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未作出公平合理的认定。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而不是最大的审慎义务。一审法院以案涉食堂面积及上诉人已使用时间为依据,酌情支持上诉人装修费用15万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投入的装饰装修设备费用150万元有余,一审法院判决15万元毫无依据且明显太低。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劳资费用由上诉人自理、上诉人存在自主经营但盈利标准不明为由,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停产停业人工费损失、备餐损失以及经营损失,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提出的停产停业人工费损失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解决问题的期间,因被上诉人不积极的解决和处理问题才导致上诉人的人工损失的增加,备餐损失为被上诉人分管领导要求停餐导致,且餐厅备餐为被上诉人预点餐制度,该损失必然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一审法院在认定停业停餐的提出与过错,以及损失扩大问题时,忽略上诉人提供的录音等证据,导致在过错的认定上存在错误。上诉人主张的经营损失有证有据,一审法院作出的于法无据的认定是在忽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下的错误判断。二、针对本案反诉部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还已使用期限的租金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高潮时期,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对备餐的餐食标准、数量等要求进行备餐,被上诉人以此为依据对餐费进行核算,并经过其内部核查及审批后,确定应付餐费金额,属于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经协商一致对餐费金额和计算方式的变更,根本不存在超付。 贵阳日报传媒集团辩称:第一,本案所争议的承包场所属没有产权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的场所,该事实上诉人在签约时是明知且认可的。上诉人作为合同缔约方具有审慎义务。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都有义务核实承包场地的相关产权情况。上诉人在经营三年之久提出解除合同,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案涉场地位于楼层顶楼,因被上诉人取得26楼使用权,2007年被上诉人已经取得已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1-26楼的相关消防材料,被上诉人不可能隐瞒没产权这一事实,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调查获知。第二,根据合同约定租金仅为5500元每平方米且无需支付,如此低的租金与被上诉人仅有使用权是完全吻合的。第三,被上诉人已经取得了与案涉场地为营业地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餐饮营业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这类证照均需提供相关产权证明,也就是说上诉人在办理相关证明时一定知道案涉场地的权属状态。第四,上诉人在装修以及经营过程中同样负有对案涉场地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的审慎义务。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来看,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能够确定上诉人对承包场地无产权明知且明确认可。即使其以不知情为由提出相关主张也违反了合同相对方应有的审慎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合同解除负有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其次,被上诉人并无上诉人所称的违约行为,其提出的赔偿损失无任何依据,上诉人系依据承包合同第四条第六项第七项提出所谓赔偿损失的主张,承包合同的第六项约定,从一审查明事实来看,本案系上诉人自行停业停餐引发纠纷,并无随意提前停止的事实。承包合同第四条第七项的约定,一审已查明,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证照不齐被相关部门处罚导致停产停业,即便是其在一审中所称消防部门口头警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损失无任何依据。第二,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所谓其损失的相关证据均系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第三,关于装修补偿,在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装修投入及损失的情况下,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做出认定并无不当。同时,承包合同已明确约定及装修抵扣租金也可作为上诉人装修款项处理的依据。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猪蹄超人公司、云泥餐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⒈依法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单位食堂承包合同》、《单位食堂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食堂承包协议》;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赔偿2435585.5元,包括装修损失暂计40万元(以鉴定报告金额为准),停工停业损失:40487.1元,备餐食材损失:13562.4元,经营损失:1981536元;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贵阳日报传媒集团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⒈判令二反诉被告以每月租金5500元为标准连带支付反诉原告从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场地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0年7月3日为209032元);⒉判令二反诉被告连带向反诉原告返还超付费用96854.72元;⒊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30日,原告猪蹄超人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单位食堂承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根据需要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期限从2016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止。甲方食堂总面积为220平方米,每平方按25元租金(含物管费)计算,月租金为5500元(含物管费)。乙方出资对甲方原食堂进行装修改造、购置厨房设施,并承诺合同解除后已做装修不拆除,基于此,甲方同意乙方以装修款抵扣租金。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场地所有应办理的相关手续均正规齐全。如因场地相关手续及证照不全、未办理等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罚,并因此导致乙方停业停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投入的所有装修、设备、人员薪资等投入款及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装修及经营期间各种相关证照。乙方在运作期间材料费自理,所需食堂工作人员的劳资,劳保费用均由乙方自理。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7年2月6日,原告猪蹄超人公司与被告签订《关于单位食堂承包协议的补充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因原告猪蹄超人公司属于贵安新区税务机关管辖,按照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发票应在实际发生业务地址使用,不应跨区域开具。现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公司新注册了“贵阳云岩云泥餐厅”,两个公司法人一致,现公司向被告开具的发票主体更换为云泥餐厅。2017年6月19日,原告云泥餐厅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单位食堂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鉴于甲方要求改善职工伙食,提升职工餐伙食标准,乙方职工餐食材成本增加,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其定义与双方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单位食堂承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该协议还就变更内容部分,其他等事项做出约定。2018年5月24日,原告云泥餐厅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食堂承包协议》一份,主要就餐费补贴金额,甲方个人补贴乙方代为充值,子公司就餐结算方式,每月评分奖惩,其它等事项做出约定,其中在其他部分约定的事项包括,由于餐厅容量有限,乙方不得在餐厅为除甲方外的任何单位提供就餐服务。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对所承包的被告食堂场地进行了装修,并在装修后予以经营。2020年3月25日,原告云泥餐厅作出《关于食堂经营场地安全隐患停餐告知》,主要内容为,因疫情期间全民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食堂对相关经营场地及资质反复核查后,发现食堂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且此隐患已经影响食堂的正常经营。在现还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之前,出于全部员工的安全的考虑,希望集团对相关问题进行尽快处理,在未对相关隐患处理完善之前,食堂将于明日起停餐,餐厅特此请求集团完善相关资质,保证食堂的正常经营。2020年4月8日,原告云泥餐厅作出《关于单位食堂承包合同解约赔偿函件》并向被告送达,该函件主要内容为,由于被告确认无法提供消防相关手续,于2020年4月3日对餐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要求被告对前期装修设配,人员误工费用,备餐食材损失及剩余合同期的经营损失赔偿500余万元。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就上述函件向原告云泥餐厅回函,主要内容为,一、关于解约的问题集团从未向你方提出解约,对此说法不予接受。二、关于赔偿的问题认为是原告云泥餐厅违约将食堂向社会公开经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三、关于停餐的问题停业原因是云泥餐厅完全责任;停餐给被告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2020年4月20日,原告云泥餐厅就上述被告回函进行回复,主要内容为对被告回函的理由不予认可,并认为系被告违约。2020年5月6日,被告对上述回复进行回函,主要内容为,赔偿坚决不予接受。保留追究原告云泥餐厅权利。审理中,被告认可原告方承包的食堂场地所在楼层(26楼)无法办理产权手续,但陈述根据相关合同其享有使用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所举书证及该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该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所签《单位食堂承包合同》、《单位食堂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食堂承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方主张因承包的食堂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被相关部门口头告知停业整改,致其无法经营。审理中,被告认可食堂因无产权无法办理消防验收,但亦认为原告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此明知而签订协议,表明已同意接受场地的现状。由于双方协议约定的食堂场地确未曾办理消防验收亦无法再办理消防验收,原告方签订协议时将该场地用于合法自主经营的目的已无法得到保障,亦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其现诉请解除《单位食堂承包合同》、《单位食堂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食堂承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签订《单位食堂承包合同》、《单位食堂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食堂承包协议》时未能向原告方明确披露、告知食堂场地无产权且无法办理消防验收是导致协议的解除原因,而原告方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以及签订协议之后对食堂场地进行装修、使用、经营过程中亦未对场地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同样也是导致协议解除的原因,故在确定协议解除后的有关事项处理时,双方导致协议解除的原因均应予以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原告方诉请被告赔偿的停工停业人工费损失,由于在双方协议中约定所需食堂工作人员的劳资,劳保费用均由原告方自理,而原告方所主张的有关消防部门令其停业又无证据证实,且即使因未办理消防验收导致合同解除原告方亦负有责任,故其诉请被告赔偿该损失并无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方诉请被告赔偿的备餐食材损失,由于原告方本就自主经营,且其停业亦非被告要求,其所备餐食材不仅只用于供应被告员工就餐,还用于其自主经营,其诉请被告就此进行赔偿并无依据,且该损失是否成立亦无证据证实,故原告方此诉请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方诉请被告赔偿的经营损失,由于该诉请系原告方按其能正常经营,必定盈利,并根据一定利润的计算标准而得出,系原告方自行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的前提条件是否能够完全满足无法证实,对其是否必定盈利无法证实,对其盈利是否能够达到其所主张的标准无法证实,由此,原告方该诉请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方诉请被告赔偿的装修损失,原告方在签订协议后对食堂场地进行了装修,按协议的约定其对食堂场地的使用应至2021年7月,但在协议解除后其已无法继续使用食堂场地,将由被告对食堂场地进行使用,原告方对装修预期使用的时间受到减损,则被告应对原告方装修部分进行一定的补偿。结合原告方诉请中自行主张的损失装修损失金额,协议约定的食堂场地面积,原告方对场地已经使用的时间,原、被告对于解除合同的原因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等,就被告对原告方进行的装修补偿该院酌情衡定为15万元,原告诉请超过此部分的装修损失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方支付的租金,按《单位食堂承包合同》的约定,原告方出资对被告原食堂进行装修改造、购置厨房设施,并承诺合同解除后已做装修不拆除,被告同意原告方以装修款抵扣租金。原告方已出资对被告原食堂进行装修改造、购置厨房设施,且在合同解除后装修并未拆除,则原告方的装修款已对租金进行了抵扣,现被告再诉请原告方支付租金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方返还超付的费用,由于被告所主张的费用产生于2020年2、3月期间,该期间正属于“新冠”疫情严峻时期,生产、生活并未完全恢复正常,协议的履行亦受到影响,就此项期间产生的费用原告方向被告进行告知,被告在进行审核后向原告方支付,应视为双方就产生的费用另行达成一致,并不存在超付,故被告此反诉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部分,该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未能尽到其应尽之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贵州猪蹄超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云岩云泥餐厅与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2017年6月19日、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单位食堂承包合同》,《单位食堂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食堂承包协议》;二、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猪蹄超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贵阳云岩云泥餐厅支付装修补偿款15万元;三、驳回原告贵州猪蹄超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贵阳云岩云泥餐厅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8100元,减半收取14050元由原告贵州猪蹄超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贵阳云岩云泥餐厅负担13460元,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负担5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88.4元,减半收取2944.2元由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上诉人为了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上诉人没有办法从公开渠道了解该楼的消防情况,只有法院发出调查令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相关事实的具体情况。二上诉人申请蒋秀、朱晓芳出庭作证,证明消防队有消防人员到餐厅调查过消防情况并要求完善消防,在餐厅被要求完善相应的消防资质对方无法完善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停餐和解除合同的要求。 贵阳日报传媒集团质证称,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从该份证据的出具时间来看,是2020年7月3日,本案一审庭审时间为2022年7月7日,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该份证据,不应作为二审新证据使用。对于该份证据的关联性,首先承包场地不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在于相关场地被上诉人仅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当然无法提供消防合格手续。上诉人的审慎调查义务首先应当从场地是否有产权为前提和基础进行。而案涉场地的产权情况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任何渠道,包括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得知。上诉人在举证时陈述,一审时提供的消防意见为向物业调取,作为一个审慎的相对方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相同方式在签约时取得相关信息。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蒋秀、朱晓芳的证人证言,证人与上诉人系员工关系,双方具有关联性,不具有真实性不应采纳,两位证人均陈述消防局表示烟感器不够是消防不过关的原因,且没有收到过相关纸质材料,消防部门也未进行过再次检查。上诉人所说的口头警告并不满足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导致停产停业的条件。上诉人在一审中,一再提出是我方提出解除合同,两位证人均证实协商时间是2020年4月3日,且系以讨要工资为协商。上诉人于2020年3月25日单方发布停餐通知,与其所称由日报社要求停餐相矛盾,我方作为法人机构其作出相应决定应经过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决定,不能以一工作人员进行决定,对于上诉人所述的录音资料在一审中已经查明系在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下,私自录取,且内容不完整,完全是上诉人断章取义。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日报社集团发出的回函中,均表示日报社没有提出过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赔偿要求。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4.68元,由上诉人贵州猪蹄超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云岩云泥餐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广 审判员庞敏 审判员刘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紫苇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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