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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654722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玉卓
联系方式:010-59968085
注册时间:1983-09-1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简介:
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组织所属企业石油炼制;组织所属企业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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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民终9693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朱玉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原审第三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0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玉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赔偿朱玉海2014年10月1日起重新核发养老金,因西南石油局违规在贵州社保改成企业养老金差额及其他退休待遇损失;3、请求中止本案诉讼程序时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审理程序有瑕疵,本案是特别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二、本案一审判决变更和增加了朱玉海诉讼请求,免除了法院应审查朱玉海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和原诉状(含劳动仲裁请求)是否一致批准不批准责任。本案认定诉讼费5元与本案已发生诉讼费一审5元二审10元的事实不符。三、本案判决忽视隐瞒开庭经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质证过的朱玉海一审递交给法院的本案关键的核心证据:朱玉海退休前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贵州社保、朱玉海退休后后续单位和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意见等证据。四、改革前全国共有12个中央直属地质普查勘探大队,地质普查勘探由中央财政拨款,勘察全国油气田上交国家,条件特别艰苦的野外生产型事业单位。改革之后,2000年之前第八地质普查勘探上级主管由地质矿产部转换成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大部级混业经营特大型央企)依据朱玉海举证本案关键核心证据,证明第八地质普查勘探大队已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全额拨款四川省属地管理的事业单位。五、本案判决书模糊朱玉海和中国石化集团在本案中法律关系,朱玉海退休前与中石化是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口头约定口说无凭,但有四川省事业单位管理局发的第八地质普查勘探大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把双方关系权利规定一清二楚,2006年朱玉海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六、关于朱玉海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其他问题,原审程序中,朱玉海坚持以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宣读,并以个别字句笔误求更正。诉求一省管事业单位增添口头约定事实和法律效力。诉求九从2001年1月1日起更改为从2021年1月1日起,法官以诉求一可参照一审诉求,诉求九一字不差不影响判决效果没有批准。朱玉海请求先说明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时,法官置之不理直接让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答辩。同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当庭提交为朱玉海在四川省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据十分明显有利于朱玉海,法官当庭退还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另朱玉海申请法院帮助收集证据,申请法院指定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出庭作证,申请指定贵州省地矿厅(省管事业单位)计算朱玉海应享有事业单位养老金和其他待遇。七、本案判决书认定时效有误,朱玉海2017年依据贵州社保重新计发事业单位养老金文件,四川省社保厅重新核发事业单位养老金文件,根据自己在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四川省属地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事实才具有退还2014年10月1日前已缴社保养老费的资格和身份,朱玉海2006年前连续被代扣代缴时间追溯至1986年,判决为朱玉海应在2006年提出诉讼已超过时效失去胜诉权利不当。八、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是朱玉海在中央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并一直工作至退休,退休前所在单位第八地质普查勘探大队2000年因在四川省普查勘探开发大大小小油气,2001年被西南石油局隐瞒第八地质普查勘探四川省属地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违反社保属地参保规定。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因隐瞒朱玉海退休前所在单位是四川省属地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违规按企业标准在贵州参保原因,致使朱玉海无法享受本应享受重新核发事业单位养老金,退还已缴纳养老保险的待遇,而引发本案的劳动争议。九、本案不仅未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违规办理第八地质普查勘探大队在贵州参保判为违规,反而把贵州社保违规办理四川省属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认定为第八地质普查勘探大队已改制为企业的依据,朱玉海不得不把本案第三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成被告另案进行行政诉讼。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共同答辩称,本案一审程序并非朱玉海所称主张的再审程序,而是一审法院就本案被裁定驳回起诉后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民终438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进行受理审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朱玉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大部级、特大央企)主要负责人和新星公司(副部级央企)主要负责人对原地矿部第八地质普查勘探大队工资福利不低于贵州省地矿局(省管事业单位);二、确认朱玉海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在事业单位工作,并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身份退休的事实;三、认定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隐瞒单位四川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贵州省按照企业标准参加社保违反了社保属地办理的规定;四、判令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退还朱玉海1986年-2000年单位没有参保,却从朱玉海工资中扣除的社保养老金,依据贵州省劳动监察条例克扣劳动者工资应给予5倍赔偿,并逐年比照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众志公司股息计算利息,但不能高于退还年份应缴社保金平均值200%,共计24800元;五、判令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赔偿朱玉海代交给贵州社保的养老金12000元;六、判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赔偿朱玉海企业退休金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差额3600元,直到朱玉海去世止;七、判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从2001年参加贵州社保起赔偿原告事业单位大额医保补助每年5000元共计95000元;八、判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从2001年起每月赔偿朱玉海住房增量补贴每月1500元,共计342000元;九、判令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从2001年1月1日赔偿事业单位大额医保补助5000元,每年赔偿现金2000元或报销医疗费5000元直到朱玉海去世止;十、诉讼费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和第三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7日朱玉海向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大部级特大央企)主要负责人、新星公司(副部级央企)主要负责人对朱玉海所在单位原地矿部直属第八地质普查勘探大队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工资福利不低于贵州地矿局标准的口头约定(经四川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确认)法律效力;二、确认朱玉海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事实并享有事业单位退休资格身份;三、退还朱玉海1986年—2000年由单位从工资中扣除的养老保险金,并按无理克扣工资处理,由原西南石油局公司投资利息支付利息(最高不高于退还年份应缴社保平均值)共计24000元;四、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从2014年10月1日起赔偿朱玉海每月企业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差额3600元。同日,该委作出筑劳人仲不字[2019]第8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朱玉海遂诉至法院请求如前。另查明:1995年12月26日地质矿产部西南石油地质局发出《关于印发局(总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南油地发[1995]347号),载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已经首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12月1日通过,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养老实行个人缴费和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养老费用的原则,职工养老基金按以下办法筹集:1、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已退休人员不再缴费。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等等。2001年7月4日,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局社关部、待遇部”、“西南石油局”、“八普”相关单位和部门代表经商谈形成《关于西南石油局第八普查勘探大队职工参加贵州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座谈会纪要》,内容包括“一、鉴于八普大队的单位性质,同意八普大队从2001年7月1起大致参照贵州省关于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参加入社会养老保险。待上级有新规定时改按新规定执行。二、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曾于1996年开展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应认可八普大队参加养老保险的开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三、鉴于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和八普大队离退休人员比例偏高等情况,为不过多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并能够解决八普大队建立保险机制问题,原则同意八普大队的参保建议,即:八普大队1995年底以前的355名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7月1起预交6年左右的支付费用给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支付标准按照2001年6月底的实际发生费用加上2001年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预计费用。从2001年7月起355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四、八普大队现有的630名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由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全部转移到社会保险事业局,个人帐户基金按照2001年6月底缴费基数的11%转交到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等。2006年11月1日朱玉海经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从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第八普查勘探大队退休。2007年10月23日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作出《地质八普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题会议纪要》(黔社保经[2007]5号),载明“中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介绍了地质八普由于主管部门由原地矿部改变为中石化集团后单位性质改变为企业的情况,提出根据国办发[2003]76号文件‘地质勘察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纳入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精神,将地质八普由在省社保局参加省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转为在省社保局参加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要求。经研究,确定了地质八普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时间点:从2007年1月1日起,地质八普参加省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全部转为参加省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二、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补建:……;三、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离退休待遇的衔接问题:(一)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原核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等额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等内容。再查明:1999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了“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2001年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2003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已于2016年6月25日失效)。审理中,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提供的1986年1月、1988年8月、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1年6月、1992年1月朱玉海工资结算表显示,朱玉海工资扣款中并无“养老金”项目;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提供的1996年10月朱玉海工资记帐凭证及工资明细表显示,朱玉海工资扣款项目中有“养老金”12.6元。一审法院认为,朱玉海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因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地质勘查单位的改制是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单位自身所能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该两项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审理;朱玉海的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诉讼请求,并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不予审理;朱玉海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提供的朱玉海1986年1月、1988年8月、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1年6月、1992年1月工资表中并无“养老金”扣款项目,1996年10月工资表中虽有“养老金”扣款项目,但是根据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印发局(总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南油地发[1995]347号),朱玉海所在单位扣除“养老金”系经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扣除的原因是为了筹集职工养老基金,如果朱玉海认为扣除“养老金”的行为侵犯朱玉海权益,亦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但朱玉海2006年11月已经退休,过了十余年才针对该争议提出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利,故对朱玉海第四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朱玉海的第六项诉讼请求,朱玉海关于退休金与事业单位退休金差额的争议系因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并且对于退休金的核定,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予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朱玉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玉海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玉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邱兴权 审判员汤萍 审判员谌致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桂琴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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