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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静
联系方式:0716-8496784
注册时间:2006-08-15
公司地址: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东侧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工程;节水灌溉设施工程(喷灌、微灌、滴灌)施工;水工机电设备销售;平面滑动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的生产销售;水利水电科技研发;建筑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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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维祥与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1003民初83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维祥与被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荆州市沙市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被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新、被告中国人保荆州市沙市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黎维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5229.97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1378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98元、误工费48000元、护理费144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264847.97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保荆州市沙市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原告开始在“南城六号公馆A标段”上班,职务是工人领班,月工资为9000元。2018年7月29日下午,原告“南城六号公馆A标段”被被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泵车(车牌为:鄂D×××××)绊倒在地受伤,经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受伤等级为9级,后续医疗费为15000元。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1、本案被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仅为涉案车辆的投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所涉事故属实,本案的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内予以承担,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仅在保险不足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原告受伤住院过程中,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了共计94949.97元的相关费用,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保荆州市沙市支公司辩称:1、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虽有交警的出警记录,但并未对当事人责任进行划分,我司认为对于无法确认的赔偿责任部分,我公司不予赔偿;2、若法院查实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仍应提交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证明该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否则答辩人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另外原告未合理判断自身的位置,对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我司仅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部分过高,具体理由在质证与辩论环节中陈述;3、诉讼费不由我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9日下午15时,泵车施工人员李祖林驾驶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泵车(车牌为:鄂D×××××)施工时,因操作不慎,泵车软管碰到受雇在“南城六号公馆A标段”工地施工的原告黎维祥,致使站在两米高墙上施工的原告摔下受伤。当日,原告被送至荆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于2018年7月29日入院治疗,2018年8月27日出院。出院医嘱为“持续右小腿石膏外固定6周,休息3月,加强营养……术后3月于当地医院复查X线,视复查情况下地行走,如患者骨折愈合后要求取出内固定(费用约9000元左右)……”。2019年6月27日,原告单方委托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后期医疗费评定进行鉴定,该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九级、后期治疗费约15000元。被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鄂D×××××号混凝土泵车,于2018年1月8日在被告中国人保荆州市沙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不计免赔等,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认可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住院期间垫付住院医疗费25229.97元、护理费5220元,生活费15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赔偿原告黎维祥208348元(10000元+110000元+88348元); 二、驳回原告黎维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分别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原告黎维祥176398.03元(208348元-31949.97元),支付给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31949.97元。 上述应付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黎维祥负担521元,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林夕 书记员张雅梦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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