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2民终2039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市第十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以其与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50元,均由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胡志刚
审判员乐莉
审判员南又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柏豪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