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03执154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400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5005元、案件受理费6460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166元,合计361231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有位于西宁市××区(建筑面积:147.13平方米,有抵押)的不动产,本院已轮侯查封;其名下登记有×××桑塔纳牌车一辆,本院已轮侯冻结车辆手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顾锡宏
审判员冷季平
审判员罗辉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史博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