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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占川
联系方式:0930-6298631
注册时间:2001-10-30
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二号统办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矿山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机电设备承装承修承试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体育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施工劳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机电设备销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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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临夏市供排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民申2008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原审被告临夏市供排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29民终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29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一、二审诉讼费、评估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李某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再审的规定,罗列的事实和理由与案件基本事实不符,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朱泉霖 审判员陈清 审判员贺玲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宇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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