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临夏市供排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民申2008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原审被告临夏市供排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29民终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29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一、二审诉讼费、评估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李某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再审的规定,罗列的事实和理由与案件基本事实不符,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朱泉霖
审判员陈清
审判员贺玲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宇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