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宝利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黄伟、内蒙古一线达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4237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宝利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一线达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原告珠海宝利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你方应于接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4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珠海宝利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判决结果
按原告珠海宝利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张美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静
判决日期
2021-01-04